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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管理费还应付吗?
案情
2009年10月,杨某与A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杨某承建某电站防护工程V标段第一工段,杨某按照工程最终经审计认可后的工程总产值的19%向A公司交纳管理费。
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工程款为25431103.59元。杨某起诉A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517850.59元(包含管理费4831909.68元),并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条款亦无效,扣除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A公司辩称
内部承包协议在签订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当事人对于未来预期收益的约定,参照合同约定处理管理费更有利于平衡各方预期,尊重缔约时的合意,故应当扣除管理费。
重庆市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不具有相关资质,《内部承包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A公司成立了项目部,杨某也认可A公司进行了投标、签订合同,且工程量需要向A公司项目部报送,需要A公司项目部人员确认工程量,A公司也履行了实际施工人杨某与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故约定的管理费中包含了A公司必要的管理支出,有别于不进行管理的单纯转包获取非法差价的情形。
同时依照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杨某不应当从无效合同中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A公司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职责,杨某在因此获益的情况下亦应当承担合理的管理费用,故该院酌情认定在工程款中扣除总金额的9.5%作为管理费。
一审判决后,双方对此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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