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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全称为: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FJB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继续奋斗。协助政府有关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监管、行业服务和管理,培育和完善建筑装修装饰市场运行机制,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会员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发展效益;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与作用,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装饰纠纷;经政府指导部门授权或委托,建立装修装饰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承担起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的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发挥熟悉企业、熟悉市场的优势,促进行业自律,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企业家队伍等方面多做贡献。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带领会员单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我省建筑装修装饰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会址)是:福州市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31层。(邮编:35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规范行为。
(二)组织行业调查统计,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反映企业诉求,及时向政府指导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解决影响行业发展问题的政策、措施建议和意见,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帮助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行业发展。
(三)接受政府指导部门授权或委托,研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承担起协助政府指导部门规范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行为的工作;推动和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装修装饰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修装饰投诉,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四)经政府指导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技术评估和职业培训、资格认证、人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质量安全和人才素质;组织评先创优活动,优化行业优质工程和创意设计的评价体系,提升企业品牌,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发挥产业龙头骨干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与交流,办好本会网站、会刊,举办展览、展示、推荐会活动,扩大行业宣传。
(六)开展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交流和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会员单位加强企业品牌和文化、人才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坚持绿色设计,推进绿色施工和建筑装修装饰工业化,推广使用绿色节能环保材料,促进会员单位转变发展方式,为提升会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提供服务。
(七)组织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相关协会、单位的交流考察活动,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相关方面的关系,指导省内各地建筑装饰协会开展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地方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特别是规范住宅装修装饰自律管理。
(八)承担政府指导部门转移和授权或委托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和相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格或水平评价、荣誉证书复印件。
(二)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按本章程执行。经本会秘书处授权发展会员的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的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秘书处将收回授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拒绝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及省内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在本会会员中按一定条件和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由本会及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事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2/3。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网站上给予通报。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前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上述机构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切实身体力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会员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四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条 监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五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0日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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